在海關監(jiān)管下物品入境與貨物入境的區(qū)別是什么
作者:本站 來源:本站 時間:2024/9/18 10:11:50 次數: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我國海關對進境商品區(qū)別為貨物、物品等不同監(jiān)管對象,適用不同的管理要求,包括稅率、通關方式、許可證件等。一般來說,物品不能用于貿易,屬于自用范疇,而貨物具有貿易性質,基于此,海關對于它們進境的具體規(guī)定并不一樣,同一件商品按照物品入境與按照貨物入境對于行為人產生的義務是不一樣的,以下對兩個概念作如下區(qū)分:
(一)物品。根據進出境的方式不同,可以將進出境物品分為行李物品、郵遞物品兩大類,其中個人行李物品又包括隨身攜帶、托運和分離運輸的行李物品(本文中的“行李物品”是個人隨身攜帶的行李物品);郵遞物品包括郵袋、個人郵包、小包郵件、保價函件、非貿易性印刷品。
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物品具有以下特點:
1、自用。即物品是旅客或者收件人本人自己使用的,而非用于出售或者出租,這里的自用包括境內外親友間的相互饋贈。
2、合理數量。即“海關根據旅客或者收件人的情況、旅行目的和居留時間所確定的正常數量。”在合理數量內,行為人攜帶在境外獲取的自用物品進境給予免稅,若超過了合理數量但仍在自用范圍內,則對于超過部分征稅。我國法律在這方面對于“行李物品”和“郵遞物品”有不同的規(guī)定。
(1)行李物品。若進境居民旅客攜帶在境外獲取的自用物品,總值在5000元人民幣(含5000元,下同)以內的;非居民旅客攜帶擬留在境內的自用物品,總值在2000元人民幣(含2000元,下同)以內的,海關予以免稅放行。若超過合理數額但在規(guī)定數額內,海關對超過部分的自用物品征稅,若超過自用,規(guī)定數額的范疇,則海關會按照貨物征稅。
單一品種限自用、合理數量,但煙草制品、酒精制品以及國家規(guī)定應當征稅的20種商品等另按有關規(guī)定辦理。
(2)郵遞物品。郵遞進境物品應繳進口稅超過50元人民幣的一律按商品價值全額征稅。個人寄自或寄往港、澳、臺地區(qū)的物品,每次限值為800元人民幣;寄自或寄往其它國家和地區(qū)的物品,每次限值為1000元人民幣。個人郵寄進出境物品超出規(guī)定限值的,應辦理退運手續(xù)或者按照貨物規(guī)定辦理通關手續(xù)。
(二)貨物。貨物具有貿易性質,屬于《對外貿易法》的范疇。貨物的買賣雙方為貿易關系,需要以合同、協(xié)議的方式明確雙方的法律關系。根據進出境目的可以將進出境貨物分為進口貨物、出口貨物和其他進出境貨物三類(本文中的貨物是指進出口貨物)。海關對于物品與貨物在監(jiān)管上的具體規(guī)定差異很大,就征稅而言,一般進口貨物需要繳納的稅款包括關稅、增值稅、消費稅三部分,法律規(guī)定減增關稅的貨物還需繳納增值稅與消費稅。此外,對進出口貨物的征稅往往涉及到一個國家的經濟政策以及與其他國家或者國際組織之間的貿易關系。
因此,是否屬于“自用”“合理數量”范疇是區(qū)分貨物與物品的主要標準?;诖?,以下幾點應值得注意:
1、若免稅進境的物品自進境之日起兩年內,出售、轉讓、出租或移作他用的,應向海關申請批準并按規(guī)定補稅。其中,按規(guī)定免稅或征稅進境的汽車在使用兩年后,因特殊原因需要轉讓的,必須報經海關批準;免稅運進的,應按規(guī)定補稅。
2、有些旅游團導游利用帶團便利,指使旅客分散攜帶代購物品入境或以其它形式逃避海關監(jiān)管。將商品分散帶進關雖然符合“合理數量”的條件,但其是用于貿易的,并不屬于“自用”范疇,在性質上還是“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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